English

六年未结死刑案暴露刑诉大问题

2001-02-11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
1994年七八月间,承德市连续发生两起出租车司机被杀案。案发后两个多月,案件宣布告破,确认离案发现场不远的庄头营村青年陈国清等4人为犯罪嫌疑人。为此公安局专案组荣获了集体三等功,专案组两个成员立了二等功。

四名被告人从1994年分别被关押至今,三次被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,又三次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“事实不清”撤销原判,发回重审。省高院提出二十余处疑点需要查证。比如,四被告均推翻原供,提出原供是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、诱供出来的,律师反映被告人身上有伤,被告人开庭时要求验伤,遭公诉人反对。有两个被告人有证据证明,自己无作案时间和可能,但这样的证据公安没入卷,公诉人当庭不出示。

去年10月,第四次开庭时,在查证没有任何新进展的情况下,检察院使用原起诉书起诉;法院基本照抄前三次判决书。目前,四被告及其家属正翘首等待河北省高院的裁决。

对此案,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胡云腾认为,如果没有新的证据,二审法院就应当直接改判无罪,而不能像打乒乓球一样打来打去。有很多案子,在法院审结前有关部门就通过媒体向社会宣布“此案破了,犯罪嫌疑人已供认了”等等,有关部门和人员也因此立功受奖。一旦经法院审理认为无法定罪,就很难办。

北京大学法学教授陈兴良认为,这几个人到底杀没杀人谁也不能肯定。如果法院作出无罪判决,并不是说这几个人客观上就一定没有杀人,而是说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他们杀了人。如果判决无罪释放后,将来又有证据证明是他们杀的,也不能说法院放错了。

有学者提出,错判是犯两个错误,一方面让无罪的人受到了法律追究,另一方面使有罪的人逍遥法外。错放只犯一个错误,有罪的人没有受到法律追究。如果选择的话,当然要选择犯一个错误,所以宁可错放,不可错判。

我们的刑事司法制度还具有很浓烈的专政色彩,过于强调打击犯罪,而忽视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。实际上在刑事诉讼中,相对而言被告人是弱小的,我们更应注重加强对被告权利的保护。

(《法制日报》2001.2.5)

手机光明网

光明网版权所有

光明日报社概况 | 关于光明网 | 报网动态 | 联系我们 | 法律声明 | 光明网邮箱 | 网站地图

光明网版权所有